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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跨国纳税筹划主要技术——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纳税筹划(下)

录入时间:2003-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3信息】 2.减轻预提所得税税收负担   各国对外国公司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消极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等,往往征收预提所得税,在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税率多半在20%以上,如荷 兰、日本等国的预提税税率为25%。另外有些国家的预提税税率则在30%以上,例如 美国为30%;法国对股息的征税率为25%,对贷款、债券、证券、利息的征税率为45%, 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率为33.33%。因为预提所得税是就毛利所得征收的,不 做任何费用扣除。所以在两国间没有税收条约或协定来相互降低税率的情况下,税负 是不容忽视的。通过转让定价,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预提税的影响。例如甲国的A公 司是乙国B公司的母公司,B从当年盈利中向A支付1000万美元的股息,乙国预提税税 率为20%,应纳预提税200万美元。为了避免这笔预提所得税的缴纳,B不是向A直接 支付股息,而是将一批为A生产的价值500万美元的配件仅以30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A, 以低价供货来代替支付股息。但这种用减少商品或劳务定价的方式减轻预提所得税必 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A公司亏损,二是A公司所在国的所得税税率比较低。   3.减轻关税的缴纳   提高转让定价的同时也意味着提高了关税的计税价格,这将导致间接税负担的提 高,其中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然而,转让定价也同样能用于避免跨国公司产 品进口商所在国的高关税、高增值税和高消费税。这里有两个解决问题的方法:首先, 可降低作为关税计税基础的转让价格即课税对象,从而使间接税最小化。关税会提 高进口价格,对公司内部转让和对无关联买主的销售均是如此,尽管没有哪一个公司 可以大大改变一项关税的税率,但因为关税多为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因此如果卖方 公司低价向买方公司出口货物,就可以减轻关税的影响。例如,一种通常按100美元 出售的产品,由于征收20%的关税,其进口应纳关税为20美元,但如果其进口发票标 明的是80美元,而非100美元,则应纳关税是16美元;但海关有核定进口货物计税价 格的权力,如果价格明显偏离正常价格,就达不到避税的目的。其次,可通过贸易公 司来达到目的,即把贸易公司设置在享有互免关税的国家或地区。例如,日本某汽车 公司在向美国出口汽车时要面临较高的关税。为了减少关税支出,该公司在加拿大设 立了一个装配工厂,用日本的零配件装配汽车,然后通过加拿大向美国出口。由于同 在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美加贸易不存在关税壁垒,所以该公司正好可以利用这 一地区贸易的优势,减轻关税,用含较轻关税的低价格来打开美国汽车市场。   减轻关税负担的主要方式是对设在高关税国家的子公司,以偏低的转让定价发货, 降低这类子公司的进口税,达到少纳关税的目的。但这种降低价格少纳关税的做法 又会和减少所得税的目标发生冲突。例如,如果进口国的利润税率高于出口国,那么, 为了少纳关税而实行偏低转让定价的节省,都会被进口国更高的所得税负担或多或 少地抵消掉。在大部分国家中,关税与所得税制度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关税税额越大, 所得税应纳税额越低;反之则相反。因此,在制定转让定价策略时,要考虑到出口 国和进口国内所得税和间接税预期支出的相互关系。选择相应策略的标准是惟一的, 即实现跨国公司直接税和间接税总体税收负担的最小化。在选择正确的转让定价战略 时应该考虑到,要实现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最小化可采用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情况,需 要提高内部企业价格;第二种情况,需要降低内部企业价格。在这里,不同的战略目 标互相掩盖。应该指出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在计算子公司的应税所得时,关税可作 为成本扣除,也就是说,即使在提高转让价格和相应的高关税情况下,关税的缴纳实 际上仍将会降低联合集团所得税的有效税率。   应该注意的是,贸易公司和转让定价看来是公司跨国纳税筹划中不可或缺的组成 部分,但对其必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应认真研究税法中的所有禁令条款。为此,跨 国公司为了保持战略目标和自身的声誉,可能要牺牲部分利润,而不能完全依靠转让 定价来达到税收负担的最小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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