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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税率式纳税筹划——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和纳税(上)

录入时间:2003-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3信息】 二、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和纳税   虽然税收理论界逐渐倾向“中性”纳税,即征税应尽量不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 选择,但仍有不少国家的政府为了从宏观上调节产业结构,通过税收政策引导纳税人 的投资投向,制定了许多行业税收优惠法规。作为纳税人,顺应和利用政府的税收政 策,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可以减少税收负担。   我国现行税制中纳税人在不同行业的税收负担差别较大。税负最轻的如对港口码 头建设的投资,税率为15%,而且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税,5年减半征税。税负较轻的 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税率为15%,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 得税2年,减半征税3年。而在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 并且没有减免税期。要对行业低税率进行利用,首先应该熟悉税法的有关规定。   (一)税法有关低税率行业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有关低税率的行业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 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它是指国务院批准的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 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 所得税2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 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对农村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 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 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 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咨询业(包括 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交通运输业、 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 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 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 起,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对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经 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 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 税。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 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 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它是指:对民政部门 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 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 例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 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 的条件: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 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有必要的适 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 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 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5)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 所用税。它是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 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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