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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登记制度

录入时间:2003-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2003信息】 第六节 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是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征收管理是税 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依法进行组 织、管理、监督、检查的活动。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该法于1992年9月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起实行。此后,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于1995年2月28日和2001年4月28日大会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 修订。重新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于2001年5月1日起实行。   一、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登记制度是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进行登记管理的制度。税务 登记作为整个税收管理过程的起始点,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源情况和变化的一项基本制 度。作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意味着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同时享有依法 获得税务服务、领购发票、行政复议、减免税优惠待遇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向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 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停复业登记;(4)注销登记;(5)税务登记证验 证、换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6)非正常户处理;(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 (8)逾期未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验证、换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 等几项内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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