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税收征收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录入时间:2003-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2003信息】 二、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5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同时,从事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
务机关备案。
从纳税人角度来说,通过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纳税人可以对经济业务进行不间
断的归类、加工整理、汇总综合,它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对税务机关来说,税务
机关可以通过检查纳税人的凭证、账簿来确定纳税人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
真实、有效,是认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是否依法纳税的重要依据。
发达国家凭证和账簿管理制度法律的适用面要更为广泛一些,往往延伸至所有纳
税人,不仅包括个体业主,还包括个人。比如,英国规定,个体业主和个人对其所有
收入、费用、购货、销货记录和所有有关账簿、合同、发票、收据等负有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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