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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纳税筹划误区:转让定价筹划案例分析——增加外国税收抵免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5/2003信息】 在母公司所在国实行外国税收抵免制,并 实行综合限额的情况下,利用转让定价可以起到增加当年外国税收收入抵免额的作用。 例如,A国的甲公司对B国的乙公司拥有全部股权,同时还在其他国家进行经营活 动,A国实行综合限额抵减。假设甲公司1999年在外国缴了10万美元的公司所得税,但 由于综合性亏损而当年无外国来源所得。显然,甲公司认为如不尽早利用这笔外国税 收抵免,则是一种“浪费”。所以,在2000年把一批本应直接销售的产品,经B国乙公 司转手出售,其结果是见表18-3。 表18-3 直接销售与转手出售的公司集团税负 (单位:万美元) 直接销售 转手出售 甲公司在A国 销售收入 150 100 成本 (50) (50) 利润 100 50 税率 50% 50% 税额 50 25 乙公司在B国 销售收入 0 150 成本 0 (100) 利润 0 50 税率 30% 30% 税额 0 40 公司集团税负 50 40 上面是在股息不汇回A国时的税负,当乙公司把全部税后利润35万美元以股息形式 汇经甲公司时,甲公司在A国的税收情况见表18-4。 表18-4 甲公司在A国的税收情况 (单位:万美元) 指 标 金 额 指 标 金 额 本国销售利润 50 外国税收抵免 收到汇回股息 35 1999年 (10) 返计还原所得 50 2000年 (15) 全部国内外所得 100 在A国纳税额 25 税率 50% 在B国纳税额 15 抵免前税额 50 全部税负 40 由于利用了前一年的抵免余额,因此利润汇回后的税负与把利润留在国外时一样。 虽然,从税务部门的角度看,可能注重转让定价背后的税务动机。但是在许多情 况下,税务动机并非是使用转让定价的主要原因。这是因为,由于许多跨国公司的投 资额和交易量,无论从相对数还是从绝对数来看,大部分是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发达国 家之间,并且,跨国公司使用转让定价的纳税筹划方法时,最大的目的是获得经营业 绩的最大化。 如果母公司的所在国实行外国税收抵免制而不是免税制,当国外利润汇回母国时, 这种制度就会自动消除由国外低税率带来的好处。 例如,假设位于甲国的A公司是位于乙国的B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控制B公司的全 部股权,甲、乙两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和30%。A公司为B公司提供一批零 部件,由B公司加工后出售,甲国实行抵免法。结果见表18-5。 表18-5 A公司和D公司税负情况 (单位:万美元) 按正常价格销售 按低价销售 A公司在甲国 销售收入 100 75 成本 (50) (50) 利润 50 25 税率 40% 40% 税额 20 10 B公司在乙国 销售收入 200 200 成本 (125) (100) 利润 75 100 税率 30% 30% 税额 22.5 30 公司集团税负 42.5 40 如果B公司把税后利润汇回A公司,那么A公司在甲国的纳税情况见表18-6。 表18-6 A公司在甲国纳税情况 (单位:万美元) 按正常价格销售 按低价销售 国内销售利润 50 25 国外股息汇回 52.5 70 返补还原 22.5 30 全部应税所得 125 125 税率 40% 40% 税额 50 50 外国税收抵免 (22.5) (30) 国内实纳税额 27.5 20 国外实纳税额 22.5 30 全部实纳税额 50 50 如果由于公司在国外进行经营出现综合亏损而没有外国来源所得,那么在母国实 行综合限额抵免法的情况下,不在下一年把转移到低税国中的利润汇回国,就不能利 用外国税收抵免余额。 不管怎么说,在不把利润汇回的情况下,通过转让定价还是可以从低税率中受益 的。比如,以保留在低税国的利润为其他子公司提供资金,通过贷款或避税地渠道利 用这些保留利润进行再投资。从其全球经营战略考虑,跨国公司没有必要把子公司赚 的钱全部聚集在母公司的“口袋”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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