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转让定价筹划案例分析——增加外国税收抵免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5/2003信息】 在母公司所在国实行外国税收抵免制,并
实行综合限额的情况下,利用转让定价可以起到增加当年外国税收收入抵免额的作用。
例如,A国的甲公司对B国的乙公司拥有全部股权,同时还在其他国家进行经营活
动,A国实行综合限额抵减。假设甲公司1999年在外国缴了10万美元的公司所得税,但
由于综合性亏损而当年无外国来源所得。显然,甲公司认为如不尽早利用这笔外国税
收抵免,则是一种“浪费”。所以,在2000年把一批本应直接销售的产品,经B国乙公
司转手出售,其结果是见表18-3。
表18-3 直接销售与转手出售的公司集团税负
(单位:万美元)
直接销售 转手出售
甲公司在A国
销售收入 150 100
成本 (50) (50)
利润 100 50
税率 50% 50%
税额 50 25
乙公司在B国
销售收入 0 150
成本 0 (100)
利润 0 50
税率 30% 30%
税额 0 40
公司集团税负 50 40
上面是在股息不汇回A国时的税负,当乙公司把全部税后利润35万美元以股息形式
汇经甲公司时,甲公司在A国的税收情况见表18-4。
表18-4 甲公司在A国的税收情况
(单位:万美元)
指 标 金 额 指 标 金 额
本国销售利润 50 外国税收抵免
收到汇回股息 35 1999年 (10)
返计还原所得 50 2000年 (15)
全部国内外所得 100 在A国纳税额 25
税率 50% 在B国纳税额 15
抵免前税额 50 全部税负 40
由于利用了前一年的抵免余额,因此利润汇回后的税负与把利润留在国外时一样。
虽然,从税务部门的角度看,可能注重转让定价背后的税务动机。但是在许多情
况下,税务动机并非是使用转让定价的主要原因。这是因为,由于许多跨国公司的投
资额和交易量,无论从相对数还是从绝对数来看,大部分是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发达国
家之间,并且,跨国公司使用转让定价的纳税筹划方法时,最大的目的是获得经营业
绩的最大化。
如果母公司的所在国实行外国税收抵免制而不是免税制,当国外利润汇回母国时,
这种制度就会自动消除由国外低税率带来的好处。
例如,假设位于甲国的A公司是位于乙国的B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控制B公司的全
部股权,甲、乙两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和30%。A公司为B公司提供一批零
部件,由B公司加工后出售,甲国实行抵免法。结果见表18-5。
表18-5 A公司和D公司税负情况
(单位:万美元)
按正常价格销售 按低价销售
A公司在甲国
销售收入 100 75
成本 (50) (50)
利润 50 25
税率 40% 40%
税额 20 10
B公司在乙国
销售收入 200 200
成本 (125) (100)
利润 75 100
税率 30% 30%
税额 22.5 30
公司集团税负 42.5 40
如果B公司把税后利润汇回A公司,那么A公司在甲国的纳税情况见表18-6。
表18-6 A公司在甲国纳税情况
(单位:万美元)
按正常价格销售 按低价销售
国内销售利润 50 25
国外股息汇回 52.5 70
返补还原 22.5 30
全部应税所得 125 125
税率 40% 40%
税额 50 50
外国税收抵免 (22.5) (30)
国内实纳税额 27.5 20
国外实纳税额 22.5 30
全部实纳税额 50 50
如果由于公司在国外进行经营出现综合亏损而没有外国来源所得,那么在母国实
行综合限额抵免法的情况下,不在下一年把转移到低税国中的利润汇回国,就不能利
用外国税收抵免余额。
不管怎么说,在不把利润汇回的情况下,通过转让定价还是可以从低税率中受益
的。比如,以保留在低税国的利润为其他子公司提供资金,通过贷款或避税地渠道利
用这些保留利润进行再投资。从其全球经营战略考虑,跨国公司没有必要把子公司赚
的钱全部聚集在母公司的“口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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