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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纳税筹划误区:国际避税地的税收功能

录入时间:2003-09-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5/2003信息】 国际避税地具有多种经济功能。对于跨国 纳税人来说,国际避税地可以为他们提供许多与经营活动有联系的良好条件,如降低 税收负担、规避外汇管制、便利筹措资金、积累资金、保守金融秘密等。其中,以降 低税收负担对于跨国纳税人最具有吸引力。为了方便分析,我们将避税地的税收功能 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一、为个人财富提供避税条件 为个人财富提供避税条件主要是通过在避税地设立信托公司的途径来实现的。高 税国的纳税人把自己的财产转移到避税地的信托公司,由于避税地不开征所得税、资 本利得税和财产税,所以纳税人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个人财富可通过劳动或是遗赠取得,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金银、货币、公 司债券、股票、不动产、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个人财富的拥有者对于取得的财富常常 有很多种考虑:他们的所得、资本利得以及财富是否会被课征较重的直接税;是否能 够增值,是否能够保证这些财富不被他人挪用或者是没收;在把这些财富遗赠给下一 代人时,是否会被课征重税。 在国际避税地中,有下列避税地不开征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财产税,并通过信 托公司吸引个人财富的避税地:巴哈马、百慕大、加曼群岛、瑙鲁、圣文森特以及土 克斯及开卡斯等国家。 当然,个人财富向避税地转移还存在一些困难,如不动产无法移动的特点,而有 形资产也不是十分容易转移出国的,外汇管制和其他控制法律法规将会起到阻止工艺 品、金银、货币以及其他钱财流出境外的作用。相对而言,股票、债券和专利权等则 较容易转移到国外信托公司。 二、为公司财产提供避税条件 为公司财产提供避税条件与为个人提供避税条件相比,避税地的作用基本是一致 的。但公司的目的比个人多得多,尤其是大型的跨国公司,在避税地设立子公司几乎 是作为完善基本组织机构的任务之一。控股公司的成立,主要是基于以下一些目的: 一是拥有诸如专利权和其他投资项目的财产,并通过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证费用、股 息等形式取得收益;二是通过控股方式控制其他公司,在跨国集团内部提供资金服务; 三是从事投资活动。为控股公司提供特别税收优惠的避税地有:荷兰、卢森堡、新加 坡和瑞士。 跨国公司对本身的财产,大致有如下考虑:设法为利润、资本利得和净值避免缴 纳高税;设法减少预提所得税或者其他税收,为股东提供尽可能多的利润;保证公司 的财产不至于被挪用或是没收;为这些财产选择一个能有效管理的地方。 在国际避税地中,有下列避税地不征营业利润税、股息预提税、资本利得税或净 值税:巴哈马、百慕大、加曼群岛、瑙鲁、圣文森特等。 例如,位于某一高税国的母公司甲公司,在不同的低税国拥有多家子公司。现在, 甲公司还计划运用这些子公司的利润在其他国家再设立一些子公司。但是,现有的子 公司在向甲公司支付股息后,甲的居住国要对之征收所得税。因此,在国外再成立公 司,就要设法避免缴纳过高的所得税,否则就会付出过高的费用代价。假定甲公司的 居住国并未就利用避税地问题在其税法中作出反避税的规定,那么做法就很简单:建 立一个避税地子公司来控制那些外国子公司的股权。结果是由于股权转移到了避税地 子公司后,甲公司就无须就股息缴纳所在国的所得税了。 三、为经营活动提供避税条件 运用避税地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避税条件,主要是通过利用避税地的一些税收优 惠,设陆减少营业所得,直接减少应纳税额,其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与销售有关的筹划 这种方法主要是为销售利润提供了较好的优惠待遇。因为当生产活动位于高直接 税负的国家时,通过设立销售子公司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由于避税地不征收直接税, 所以,销售公司所获得的利润在避税地不用缴纳所得税,从而获得了税收利益。 在运用这类避税方法时,自由区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利用自由区不仅可以免 缴所得税,还可以免缴进口关税等间接税。拥有自由区的避税地国家有:巴巴多斯、 巴哈马、哥斯达黎加、塞浦路斯、荷兰、巴拿马、瑞士等。 例如,高税国一母公司甲公司,在避税地设立一销售公司乙公司,然后将产品以 低价销售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把产品依照正常的价格转售给丙国买主。而实际上, 货物则往往从甲公司直接运往丙国。这样,避税地乙公司进行的只是一种纯属虚构的 营业,但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把高税国母公司甲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的避税地,以 减轻母公司甲公司的税负。 (二)与生产过程有关的筹划 一些国家为吸引外国投资者对本国进行工业投资而提供特别的税收优惠,这种优 惠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提供。例如,爱尔兰为生产出口的工业企业提供15年的免税期, 对那些未完全享受免税待遇的工业企业提供10%的低税率征收所得税,此外,由这些 利润支付的股息免税。 避税地和转让定价的避税手段结合起来,避税效果更佳。如可按较低的价格将原 材料和零部件转让给避税地子公司,然后按较高的价格将产品转让给高税国的关联企 业,通过此办法将利润尽可能多地转移到避税地,最后达到避税目的。 (三)与资金往来有关的筹划 避税地为跨国公司提供了很多避税的条件,尤其在融通资金的过程中,以及在付 款和收取利息、手续费、特许权使用费和股息的过程中,利用避税地为这些活动避税, 其手法可以多种多样且较复杂。下面仅就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1)可以通过集团公司内部的资金借贷活动进行纳税筹划。例如,在A国从事经营 活动的甲公司计划在B国成立一个子公司乙。为了避免缴纳A国的税收,甲公司可以考 虑在一个避税地国家或者地区C筹建另一家子公司丙,然后通过甲公司将款项拨付给丙, 再借丙公司之手将钱贷给乙公司,乙公司因此而付给丙公司的利息可以冲减乙公司的 应税利润,丙公司取得的利息在C避税地可以免缴税收,从而利用避税地获得了少缴税 款的利益。 (2)可以为在高税国的经营活动减少取得资本的成本。例如,在高税国A从事生产 经营的甲公司需要从外国借入一笔资金,然后计划将这笔资金转借给它的国外关联企 业。对B国借款而支付的利息,A国要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若利息取得者为协定对 方国的居民,则可按协定中较低的税率征收,而许多潜在的借款者均居住在非协定国。 甲公司要能顺利借款,就得采用增加利息率的方法承担应付的利息预提所得税。甲公 司为减少它的借款成本,在一个避税地国家建立子公司乙公司,而该国对利息免征预 提所得税。由于甲公司的担保,乙公司在国际货币市场卖出它的债权,在必要时,乙 公司将取得的资金转借给甲公司的外国关联公司,在A国的税收法规没有反避税条款的 前提下,乙公司实现的利润(包括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利息和从甲公司的关联企业处取 得的利息之间的差额)可以减少所缴纳的税收。 四、避免其他限制性法规的管制 在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有很多限制性的法规,制约着很多行业的盈利水 平和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美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由于存在比较强大的工 会的影响,每年或者隔几年就要为工资和工作环境进行谈判,企业面临增加工资和改 善工作环境的压力。还有如美国有每小时最低工资的限制等,这些都影响了企业的盈 利能力。而国际避税地除了轻税负的特点外,基本上没有这些限制性的法律法规,这 样,跨国公司可以利用这些优惠的条件,减少企业税负和增加企业的盈利。当然,除 了税收方面的因素外,还有很多的因素促使跨国公司向避税地转移,如低廉的劳动力 价格;避税地居民对新技术的适应性;没有对贸易活动限制性规定;对工作和劳动环 境有较少的限制性法律规定。例如,像新加坡、香港和菲律宾等在以税收优惠吸引外 国投资者的同时,还提供了上述的有利条件,所以它们在吸引外国投资方面,取得了 很大的成就。还有如香港和新加坡,由于不存在外汇管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金 融市场交易活动的整个内容,如资金市场管理、欧洲债券和货币市场,以及资本市场 和管理良好的股票市场,所以,香港和新加坡成功地形成了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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