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6号颁布时间:1991-06-29
1991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
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前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
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前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
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
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
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
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
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
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
给予照顾。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
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 烟草种植应当冈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
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
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
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
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
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
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
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
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下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