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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南宁银发[2001]171号颁布时间:2001-09-25

     2001年9月25日 南宁银发[2001]1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县 (市)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 知》(银发[2001]2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 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凡符合 冲减利息收入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分5年均匀冲减利息收入。各农村信用社 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年内分项逐笔进行清理,写出报告呈所辖县(市)信用联社 审核,同时上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由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逐级 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涉及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冲减计税营业额的,由信用社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逐级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按批准的金额冲减计税营业额。   二、信用社试算在即,由于时间紧迫,调整帐务及修改报表系统有一定困难,为 了不影响试算工作,《通知》中要求更改、取消、增加的有关会计科目暂不作调整, 具体调帐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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