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5日 南宁银发[2001]1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各县
(市)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
知》(银发[2001]2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
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凡符合
冲减利息收入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分5年均匀冲减利息收入。各农村信用社
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年内分项逐笔进行清理,写出报告呈所辖县(市)信用联社
审核,同时上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由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逐级
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涉及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冲减计税营业额的,由信用社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逐级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按批准的金额冲减计税营业额。
二、信用社试算在即,由于时间紧迫,调整帐务及修改报表系统有一定困难,为
了不影响试算工作,《通知》中要求更改、取消、增加的有关会计科目暂不作调整,
具体调帐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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