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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129号颁布时间:2001-04-30

     2001年4月30日 桂国税发[2001]129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 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抓好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实行重大税务案件查(稽查)审(审理)分离 制度,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确保重大税务案件的处理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公平、公正原则,从而规范税收执法, 推进依法治税。因此,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领会其精神实质, 掌握其操作要领,抓好贯彻落实,使我区国税系统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扎实有效 地开展起来。   二、移送审理标准,实行分级确定。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案件稽查部门调查终结后 移送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应根据 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因素,分别确定,全区统一。   (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案件稽查部门调查终结后须移送本局审理委员会审理 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1.涉税额达200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   2.其他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社会影响面宽的涉税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发票 违章案件;   3.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案件或区局领导指定须移送审理的税务案件。   (二)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的案件稽查部门调查终结后须移送本局审理委员 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1.涉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   2.其他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社会影响面宽的涉税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发票 违章案件;   3.上级国家税务局交办的案件或局领导指定须移送审理的税务案件。   (三)县、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的案件稽查部门调查终结后须移送本局审理委员会 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1.涉税额达50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   2.其他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社会影响面宽的涉税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发票 违章案件;   3.上级国家税务局交办的案件或局领导指定须移送审理的税务案件。   各级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按规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 发数10%以上的,须下调标准,并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设立审理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县以上国家税务局都应当设立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税收业务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税政(包 括流转税、所得税、涉外税收、进出口税收等管理部门)、征管、稽查以及负责政策 法规工作的机构负责人组成。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市国税局审理委员会办公 室设在政策法规科,县(市)国税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负责政策法规工作的机构。 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四、查、审部门要做到既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确保所作出的税务处理(罚) 决定合法有效。案件稽查部门对调查终结的案件都必须先进行一次内审(初审),经 内(初)审后认为未达到规定的移送审理标准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的,则应依法进行 处理;经内(初)审后认为已达到规定的移送审理的标准属于重大税务案件的,则必 须将案件移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按《办法》第十一 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案件稽查部门要积极配合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审理工作。   五、规范管理,主动请示。各级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审理重大税 务案件时,必须严格、认真地按《办法》中统一规定的审理文书进行登记、填写、制 作和填报。在审理工作中碰到有疑难、复杂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国家税务局请示、 汇报。   六、按时总结,及时报告。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 年度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写成分析报告)及重大税务案件统计表报地、市国家 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所属县(市) 国家税务局上年度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写成分析报告)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 计表汇总填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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