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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外经贸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

南宁银发[2001]174号颁布时间:2001-09-24

     2001年9月24日 南宁银发[2001]174号    人民银行广西各中心支行、南宁各县(市)支行,各地市外经贸局,各地区、地级市 国家税务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广西区级分行、交通银行南宁分行、光大银行南宁 支行、南宁市商业银行,区各进出口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 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结合广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企业必须是在广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注册,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没有参与骗税行为,财务状况正常的各类出口企业。   二、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企业,必须在办理该项贷款的银行开立经 人民银行、国税局批准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如开立的账户与出口企业原登记的退税 账户不一致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变更退税账户的书面申请,经 退税机关审核同意后给予办理退税账户变更登记手续,并按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 定办理。未经贷款银行和退税机关同意,开立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在年度内不得随意 变更。   三、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银行提供企业出口情况,向银行推荐信誉良好 的出口企业。   四、各地(市)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向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商业银行 提供企业已通过出口退税审核但因无退税指标暂未退税的数据等资信内容。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 管贷款业务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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