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6日 桂国税函[2001]485号
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玉林市、河池、百色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1]5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西南销售广西分公司及所属柳州、桂林、北海、玉林、河池、百色分公司
为西南销售分公司成员企业,不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要向当地国家税务机关报
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监管和检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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