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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1]93号颁布时间:2001-03-02

     2001年3月2日 桂国税函[2001]93号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1]107号)转发给你们,我区的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 税清算工作曾于元月7日召开的全区地、市协查工作会议上作了布署,现就有关问题 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和《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00]42号) 精神,认真组织开展2000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按时按质按量认真 负责地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国税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时,应对其上报的出口额与本年度 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逐条核对,凡发现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或未在清算期申报 备案的应退税出口额,都要查明原因,凡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国税机关在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审核时,必须对出口企业所发生的出口 业务与其会计核算内容进行核对,凡不符合逻辑、内容不实的都要深入细致调查核实, 凡发现有骗税嫌疑的要立即报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四、对已开展代理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凡未备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 的,都要在清算期内到退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备案的一律不予开具代理出口 证明;对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因代理方未能备齐单证而无法取得代理出口证 明的,在申报备案时应向退税机关说明该项出口业务为委托代理出口业务。   五、各地市在填制清算表格时,要认真审核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勾稽关系。   六、各地市应在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全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认真负责地对 出口企业发出“出口退(免)税情况通知书”。   七、各地市要结合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认真搞好这次清算工作,做到打击骗 税和清算工作两不误。   八、清算工作结束后,各地市要对清算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不仅要总结政策的执 行、出口退税的管理、防范和查处骗取出口退税等方面的工作成绩,也要查找存在问 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于3月30日前随清算报表(即附表1、 2、3、10)通过区国税局广域网上报区局(2000年度清算表格文件:区局通 讯服务器LOCAL\退税分局\TSFJ\2000年清算表格;上传路径:区局 通讯服务器CENTRE\退税分局\上传清算报告),同时将纸质文件一并上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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