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19日 桂国税发[2001]38号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是执行税收协定的一项具体工作,对加强跨国纳税人的税
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
做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二、各地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应由涉外税收机构或相应的机构负责,应配备政治
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并具备一定外语能力的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为了便于联系,各地应于3月10日前将机构和人员名单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