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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桂税发[1994]368号颁布时间:1994-09-16

     1994年9月16日 桂税发[1994]368号   为了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年对财政、 税收、金融、计划、外贸、外汇等宏观体制进行改革。新税制从今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自建国以来力度最大、内容最深刻、范围最广泛的一次配套改革。经济体制 的转轨和税制改革措施的出台,给我区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税务部门沿袭的许多征管办法、方式和手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使我区 的税收征管工作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新税制 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财政收入,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税务登记,加强户籍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就是掌握纳税户。强化税收征管的第一个目标就是要把 纳税户掌握起来,建立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各地要立足本地实际,进一步采取措施, 密切与工商部门配合,加强税务登记的管理和户籍的监督。   1.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纳税户核查。各地要在今年10月底以前对现有纳税 户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核查。一是要与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业户开业、变更和注销情 况的核对,清查漏管户;二是要对已登记在册的纳税户进行一次清理,核实是否列入 征收、稽查岗位责任范围,以堵塞漏征户。核查以后,要重新建立健全户籍管理和户 籍、征收、稽查联系制度。   2.推行税务、工商联合办证制度。为准确及时掌握纳税户的开业和变动情况, 各地要尽快与当地工商部门联系,推行联合办证制度,使税务登记工作与工商办照工 作同步进行。   3.加强流动纳税户的管理。对外采经营者、临时经营者等各类流动的纳税人, 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临时税务登记卡的办法,切实加强 稽征管理。   4.加强承包、租赁户的管理。凡按照规定应以承包、租赁者为纳税人的,要对 其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列入户籍管理。   5.逐步实行户籍专业化管理。在较大的市、镇,要试行建立专门的税务户籍管 理机构或者专职户籍管理员,实现税务户籍管理的集中化和专业化,建立户籍管理岗 位责任制。   二、加强税源控管,健全控管制度   税收征管的第二个重要环节就是切实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严格税源 控管。强化税收征管的第二个目标就是采取切实的手段,建立税源控管制度,把税源 尽可能控管起来。   1.严格实行“以票管税”制度。发票是商事活动的合法凭证,又是增值税“链 条”的纽带,也是据以计税的依据。各地必须充分认识,发票是税务部门实行税源源 泉控管、强化税收征管最强有力的手段,明确“以票管税”的重要意义。要切实纠正 只管卖不管用、管票不管销售、管票不管税、管票与征收脱节的错误做法,堵塞发票 管理上的漏洞。要认真总结经验,克服怕困难、怕麻烦的思想,花更多的精力,研究 新的措施和办法,切实管好发票。不仅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管好,普通发票也要管好; 查帐征收户的发票要管好,“双定”征收户的发票也要管好,切实通过管票的办法把 税源严格控管起来。   2.加强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管理。纳税人在多家银行、多头开设帐户, 通过这些帐户多头核算生产经营,是当前出现的新情况。因此,掌握纳税人银行帐户, 已成为控管税源的重要手段。各地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 第九条关于纳税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银行帐户的规定,认真管好纳税人银行 帐户,通过管好帐户控管税源。各地应在今年10月底前结合税务登记的核查对所有 纳税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凡在税务登记时未如实申报银 行帐户的,一律限期补报。对逾期未补报登记的,一律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 条规定予以处罚。纳税单位新开设的帐户或者原帐户有变动的,要按照正常申报登记 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3.加强对“双定”征收纳税人的定额管理。加强“定额”管理是搞好“双定” 户税源控管的重要环节,各地都要建立“定额”管理责任制。一是要根据业户生产经 营变化的情况和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税收定额;二是对发票使用量较大、会计 核算不健全的“双定”户要逐步推行“发票加定额”征收方式;三是对饭店、酒家、 娱乐等行业可推行使用定额发票和“发票加定额”的办法,堵塞发票“大头小尾”的 漏洞;四是各县(市)税务机关要分类制定纳税户基准定额,以平衡本地区“双定” 户的税收负担。各县(市)税务机关要负责平衡所辖各分局、税所管理的“双定”户 的税负,各地、市税务机关要负责平衡所辖各县(市)之间“双定”户的税负,自治 区税务机关负责平衡各地、市间“双定”户税负水平,以防止“双定”户税负的畸轻 畸重。   4.加强外出和外来经营税收管理,完善外出和外来经营税收管理制度。对外出 经营的纳税人,所在地和经营地税务机关要同时控管。所在地税务机关要管好“外销 证”的审查发放和按期注销,经营地税务机关对持有“外销证”的外来经营者要实行 代管发票,加强控管。凡未持有“外销证”的业户,一律在其申请开具发票时按规定 征收税款。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税务机关另行制定。   三、严格发票管理,加强发票稽核   发票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各地要把管好发票列为强化征管、落实新税制 的重要手段。   1.一切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都是有价证券, 要视同税票进行管理。对发票购、用、存、废情况要严格执行按月结报制度,对未按 规定执行发票结报制度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 规定严肃处理。   2.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或者不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购领、使用、 保管、结报发票,或者不服从税务机关管理、检查的,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屡犯的,税务机关可收缴其发票准购证和尚未使 用的发票,并视情况决定代管发票或者暂停供应发票。   3.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业户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行业特点等,切实加强业户购用 发票面额的审核,从严控制大额发票的领购。对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量不大或者 发票管理不善的业户,对其购用的大额专用发票可实行代管的办法。   4.各地税务机关对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使用的收购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一律 要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严管理。   5.对从事边境贸易的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实行代管。以防止虚开 发票或者真票假开。   6.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业户,不能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金和提供纳税 资料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使用的专用发票可实行代管。   7.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 区税务机关制订的有关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发票稽核制度,加 强发票稽核工作。各地在稽核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是要认真鉴别真伪,防止假票; 二是要利用计算机、传真机对专用发票进行随机抽样,交叉稽核,防止真票假开、无 货虚开。   对拥有计算机的纳税单位,要逐步推广使用计算机填开发票、按月报送进销项发 票软盘的办法。   四、加快征管改革步伐,建立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稽征管理相互协调制约的税 收征管新格局。   征管改革既是保证新税制落实到位的需要,也是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 征管改革的核心任务,就是要形成一个有现代化技术手段的,相互协调制约的纳税申 报、税务代理、稽征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各地要提高认识,稳步推进,规范实施, 抓出成效。   1.凡有条件的县(市)在今年内要在县城分局建立办税大厅,设置受理纳税申 报、税款征收、办理税务登记、发售发票、提供税务咨询、受理其他税务申请的各种 税务服务窗口,面对纳税人,承办日常征管业务,实行集中、公开、规范的税务服务。 同时要把征管改革与计会改革结合起来,推进税收征管电算化的进程。   2.逐步推行纳税户建立税款专户制度。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当地银行的联系, 在银行的配合下,尽快推行纳税人在开户银行设立税款专户,或者在办税大厅开设税 款专户,以简化申报纳税手续,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3.建立税法公告咨询制度。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适当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 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资料,包括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汇编和介绍税款 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实务知识的辅导资料,确保纳税人了解税法渠道的畅通。   4.逐步建立税务代理制度。自治区将尽快筹建从事税务代理的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各地要利用社会力量,挑选具备税务代理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或者组织具有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的人员联合起来办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报经自治区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5.各地要根据建立税收征管新格局的要求,在征、管、查三分离的基础上,逐 步取消税务专管员固定管户制度,把税收征管工作按照管理服务、征收数控、税务稽 查、复议应诉四大职能划分税务人员职责范围,进行分工组合,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 组织保障。   6.加快电子计算机的应用开发,建立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 管理、税务稽查、税收会计统计等税务事务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计算 机技术对税收的稽核监控作用。   7.加强征管改革的组织领导。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的组 织实施涉及多方面的协作配合。各地税务机关要分工一名局领导负责,组成由各科、 股长参加的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并下设一个办公室,负责本地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 的制定和实施。   五、加强税务稽查,推行专业化管理   加强税务稽查是深化征管改革中建立征管新格局的需要,也是促进纳税人自行申 报纳税和推行税务代理的必要条件。   1.各地要调整税务机关内部的人员分工,加强税务稽查力量的配备。条件具备 的地方,要设立相对独立的稽查机构,使税务稽查人员的比例占到全部税务人员的3 5%左右。   2.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具备条件的地方,要根据税务人员的业务 状况、工作难易程度,逐步将税务稽查业务分成稽核、稽查、审计三个层次:一是对 税务登记户数、业户使用发票与纳税申报相衔接等实行的稽核,要尽可能在办税大厅 内利用计算机进行;二是对偷税、骗税、避税、逃税、抗税等违法案件要实行立案稽 查;三是制定检查分析标准,筛选出一定比例的纳税户实行综合审计和专项审计。   3.要根据实行“两则”后企业会计核算和实行新税制的情况,改进查帐方法。 要把稽查的重点放在发票检查上,同时也不放松会计帐目的检查。检查专用发票既要 查进项也要查销项,检查帐目既要查销售帐户也要查其它帐户,既要查收入也要查支 出,核实成本和费用。   4.各地在开展日常检查的同时,要根据本地的征管现状和突出问题,适时地有 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税收检查。   5.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车站、码头、机场、邮政等场所的流动性税收和其他 零散税收的稽查征收。   六、坚持依法治税,建立良好纳税秩序   1.要严格执行现行税法规定,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严禁擅自变通税法和 越权减免税收。特别是要规范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坚持专用发票税额栏 开多少征多少,严禁高开低征或者开而不征。   2.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滞纳金制度和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不得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处理税务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经 得起司法审查。   3.要探索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的新途径、新办法,争取有关部门、 单位的配合和支持,广泛宣传、积极动员群众举报税务案件线索,完善奖励举报人制 度,并严格为检举人保密。   4.树立税务人员良好形象,密切征纳关系。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整顿税风税 纪,从严治队,要求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要说话和气,平等待人,文明收税, 不得动辄训人,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以避免人为激化征纳矛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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