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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2]16号颁布时间:2002-01-25

     2002年1月25日 桂地税发[2002]1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 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会[2002]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 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 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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