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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5]227号颁布时间:2005-04-22

     2005年4月22日 深地税发[2005]227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52号)转发给你们,对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市 的财产涉及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由该公司的受托代理人向财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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