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9日 深地税发[2004]225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
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转发给你们,我市对中
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具体操作程序及审批级次,仍按《深圳市地方税务
局转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发展局关于我市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
保机构名单(第三批)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245号)的规定办理。请
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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