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31日 深地税发[2004]483号
各检查分局(不含第一、二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
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4]496号)转发给你们,对购
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一、对只设定注册资本,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
[1987]第38号)(见附件)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推定投
资总额限额。
二、各检查分局对购买国产设备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分户建立抵
免档案和台帐,加强跟踪管理。如有发生国产设备出租、转让的,应及时追缴已抵免
的所得税税款。
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的暂行
规定
1987年2月17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
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
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
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
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
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
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
千二百万美元。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
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
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
行。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
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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