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7日 深地税发[2003]597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
(国税函[2003]765号)转发给你们。《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计算
机版将逐步推广,并于2003年10月1日在北京地区首先试行。由于深圳地区目
前未经营国际航班,因此不存在该票据的领用存问题,但各分局在税务检查工作中,
对入帐的票据应予以检查认定。其它事项,仍按照《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464号)的
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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