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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通公司增值业务支出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427号颁布时间:2003-05-26

     2003年5月26日 深地税发[2003]427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通公司增值业务支出发票使用问题的复函》(粤 地税函[2003]3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重申: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按规定须在深圳市缴纳营业税的各项收入,均应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作为唯一合法收入凭证。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通公司增值业务支出发票使用问题的复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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