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双定户储蓄扣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437号颁布时间:2003-05-28
2003年5月28日 深地税发[2003]437号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储蓄扣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储蓄扣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本着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
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征税成本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蓄扣税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联网的银行开
设纳税帐户,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前存入当期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通过电脑系统自动
生成扣税信息通知银行划解税款的一种简易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双
定户”,不包括实行“定额加发票”的纳税人,下同)。
第二章 储蓄扣税的管理
第四条 征管分局负责征管范围内双定户的储蓄扣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如纳税人连续3个月储蓄扣税账户余额不足,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扣缴税款,
由征管分局管理科(税务所)负责取消纳税人储蓄扣税方式,改为其他申报方式,储
蓄扣税协议同时废止。
第六条 纳税人签订储蓄扣税协议后,不能再领购定额发票。如需要开具发票可以
通过征收科门面代开并以临时编码征收税款。如确实需要领购定额发票的应取消储蓄
扣税方式。
第七条 征管分局管理人员应在签订储蓄扣税协议时发放《储蓄扣税办理指南》,
告知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明确相关法律
责任。
第三章 储蓄扣税的开户
第八条 各征管分局与指定的联网银行签订《银行储蓄扣税协议书》,明确办理储
蓄扣税业务的网点。
第九条 纳税人须在征管分局确定的联网银行中选择一家开设一个纳税帐户。
开户前,管理人员须确认纳税人无欠税。对国地共管户,如开户时间为1、4、
7、10月,应判断其是否已缴纳上季度税款,其他月份开户应要求纳税人手工申报
开户月上月的税款,缴清税款后方可开户。
纳税人领取《储蓄扣税协议书》(一式三份),按规定填好并加盖印章后(储蓄
扣税协议书须由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签字),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
印件、银行存折原件、复印件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纳税户纳税申报卡》一
并交管理科(所),管理科(所)审核有关资料后将纳税账户账号等资料录入电脑,
录入时应确保纳税人账户账号正确无误。协议书由纳税人和管理科(所)各执一份,
一份由管理科(所)送交纳税人开户银行。
纳税人在签订协议时可从以下方式中任选其一作为获取《委托收款凭证》的方法:
(1)银行邮寄(2)到开户银行网点打印。纳税人如选择由银行邮寄《委托收款凭
证》的,应将详细的通信地址和正确的邮政编码填写在协议书上。
第四章 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每月14日前在指定的帐户中存入不少于当期应纳税款的款项,
但帐户余额不能为零。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纳税期限(每月14日)前,系统将按“双定户”的电脑资料
批量处理,自动生成营业状态下的申报表,并把保留税款的指令发送到指定银行。税
务机关通过电脑及时获得保留税款的反馈信息。
银行在指定时间内按税务机关传送来的保留税款指令将税款从相应纳税账户保留,
打印《委托收款凭证》,作为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并在每月15日根据计财科通过电
脑传送来的扣税通知将税款划入国库。纳税人纳税账户中的金额不足,保留不成功时,
银行在2日内通过电脑及时将保留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机关。在每个纳税期满后,系
统自动按管理科室(所)生成余额不足企业名单、纳税编码、地址和电话号码,管理
科室(所)要按照征管规程的规定及时催报催缴;系统对形成的欠税自动加收滞纳金
并循环扣款,直到纳税人存足税款和滞纳金。
第十二条 纳税人纳税账户如有变动,征管分局(所)受理变更申请后,计财科
(所)在《纳税帐户变更登记表》中加具意见,报分局局长(所长)批准,由信息科
(所)将纳税人变更后的纳税帐户录入电脑。相关扣税银行根据征管分局(所)的意
见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定额调整的,管理人员应在定额调整当月20日后至次月14日
前将纳税人调整后的定额录入电脑,不得提前或延迟录入。
第十四条 纳税人签订储蓄扣税协议后,不能再以其他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纳
税人因特殊情况需采用上门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缴税的,由管理科(所)确认无未达帐
后,修改电脑资料,中止其储蓄扣税方式,待纳税人办理完毕相关申报手续后重新在
电脑系统中加入储蓄扣税标志。
第五章 储蓄扣税的终止
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停业或注销等原因需停止储蓄扣税方式缴纳税款的,向管理科
(所)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停止储蓄扣税方式缴纳税款,经管理科(所)确认无欠税
后,修改有关电脑资料,终止储蓄扣税方式。纳税人复业后申请储蓄扣税的,应视做
重新开户,在纳税人复业1个月后开始实行储蓄扣税方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储蓄扣税纳税户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我局征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储蓄扣税情况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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