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340号颁布时间:2002-06-18

     2002年6月18日 深地税发[2002]340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6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一)如 其投资项目是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符合老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的鼓励类或限制乙类投资项目,可继续按有关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优惠。(二)如其 投资项目是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属于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 的鼓励类投资项目,可适用有关投资抵免的优惠。 附件: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30日 国税发[200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 部以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上述部委1997年发布的老的《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现就执行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适用新、老《指 导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2002年4月1日以 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者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环节的,其公司合同、章程或增 资申请文件在2002年4月1日以后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新的 《指导目录》确定鼓励类型。上述项目中属于按新的《指导目录》确定为鼓励类的外 商投资项目,可适用现行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属 于按老的《指导目录》确定为鼓励类或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继续享受现行规定 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适用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