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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深圳市政协三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020348号的答复

深地税函[2002]98号颁布时间:2002-05-28

     2002年5月28日 深地税函[2002]98号 何杰委员:   您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有待调整”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 下: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 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 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多种形式。因此,纳税 人每月从任职单位领取的加班补贴,也属于应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应与每月发 放的其他工资性质的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各级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制订政策, 因此深圳无权擅自作出降低税率和扩大减免额等与税法相抵触的规定。但是考虑到涉 及广大工薪阶层生计费用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前扣除问题是政府和老百姓都共同 关心的问题,我局根据深圳市物价较高的实际情况,通过市政府制定下发了适用于深 圳市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的政策,即在扣除法定费用减除标准800元之前可再 加扣特区物价补贴500元和特区保留津贴300元,扣除额总计为1600元,对 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还可再扣除按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这比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高出许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3月下文要求各地清理纠正自定的违规政策, 我局仍在努力争取保留该项政策。   至于上海市已实施购房抵扣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政策,我们曾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 咨询,并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期望能结合深圳实际情况,推出类似措施,但国家税务 总局明确答复,上海的做法是与国家的有关政策精神相违背的。而且从2001年3 月份开始,国务院已下文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先征后返”或“先征后补”都属违 法,要求各地纠正越权减免税及变相财政返还的问题,因此,我们不能违背国家税法, 更不能采取购房退税这种被明令禁止的做法。   最后,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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