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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深圳市政协三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020022号的答复

深地税函[2002]99号颁布时间:2002-05-28

     2002年5月28日 深地税函[2002]99号 叶黎成等委员:   您等提出的“关于调整深圳个人所得税的两点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 如下:   目前,深港两地税负的较大差异是由于实行不同税制的缘故,我们实行分类所得 税制,香港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在税率的设计和费用扣除额的规定方面都有诸多不同。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各级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制定政策,因 此深圳无权擅自作出降低税率和扩大减免额等与税法相抵触的规定。至于上海市已实 施购房抵扣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政策(其本意是为了拉动房地产市场),我们曾向国家 税务总局进行咨询,并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期望能结合深圳实际情况,推出类似措施, 但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答复,上海的做法是与国家的有关政策精神相违背的,全国各地 不能效仿。而且从2001年3月份开始,国务院已下文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先 征后返”或“先征后补”都属违法,要求各地纠正越权减免税及变相财政返还的问题, 因此,我们不能违背国家税法及有关规定。   但是,我们一定将您等的建议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同时也希望您等能通过政协 委员的渠道向上级政协以及全国政协反映情况,以对将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起到一 定的参考作用。   最后,感谢您等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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