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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深圳市政协三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020243号的答复

深地税函[2002]109号颁布时间:2002-05-30

     2002年5月30日 深地税函[2002]109号 民盟深圳市委员:   贵会提出的关于减征房屋租赁综合税率、促进我市“房屋银行”业务发展的提案 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目前对个人出租房屋的收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分别征收营 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 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 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决定。”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 4号)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 要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 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减免税收必须依照税法规定执行,任何超越税法和 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对地方税的减免,也要在中央授权的范围 内办理,不得自立章程,自行其事。凡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的,一经查处,除纳税 人如数补缴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和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125号)已根据实际情况将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应税收入营业税税率 由5%降低到3%,房产税税率由12%降低到4%,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降低 到10%,实际税负已经较低。我局作为税收执法部门无权超越国家统一政策规定擅 自减免税。对于文中所反映的实际情况,我局会向上级税务部门反映,寻求解决办法, 而在国家政策未有修改前,我局不能擅自越权制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感谢贵会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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