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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深圳市政协三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020015号的答复

深地税函[2002]111号颁布时间:2002-06-06

     2002年6月6日 深地税函[2002]111号 林立方委员:   您《关于尽快制定措施振兴我市特许经营商业的提案》(深圳市政协三届三次会 议提案第20020015号)收悉。关于对特许经营涉及的税收问题,经认真研究, 现答复如下:   一、营业税   特许人属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 其提供的特许经营权,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 商誉,应就取得的特许经营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如特许人是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外国企业,由受许人在支付时扣缴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特许人属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 应将向受许人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入该企业所得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受许人则 可将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税前列支;特许人是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 企业,由受许人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按我国税法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即特许人)提供特许权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由受许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若受许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特许人必须自行申报所得并缴纳个人所得 税税款。   特许经营、连锁经营是未来我市重点发展的商业模式,我局将继续深入研究税收 对策,实施规范化管理,保证税收征管的正常进行。最后,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 和支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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