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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深圳市政协三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020213号的答复

深地税函[2002]97号颁布时间:2002-05-28

     2002年5月28日 深地税函[2002]97号 张锴雍委员:   您提出的“建议借鉴上海市经验,制定深圳市居民购房退税优惠政策”的提案收 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局曾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上海市实施购买商品房抵扣个人所得税税基政策 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期望能结合深圳实际情况,推出类似措施。通过调查,我们了解 到,上海市自1998年6月实施该项政策以来,的确起到了刺激并盘活房地产市场 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违背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违背税收公平原则、提高了税收成 本、计算机硬件容量不足等问题。   一、该项政策的影响范围有一定的局限,不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据上海市税务 部门统计、预计到2003年办理退税登记的户数将达25万户,以每户2个产权人 计算,能享受到购房抵扣个人所得税税基政策优惠的共计约为50万人,这在上海市 1600万人口(常住人口1300万人,暂住人口300万)中只占3.13%的 比例,受益面十分有限。   二、在抵扣期限的问题上,由于是“一刀切”政策,未能照顾全体购房者的利益, 有失公平合理,从而产生了税负不公的矛盾,不利于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由于上海市当初出台该项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拉动房地产市场,消化积压空置 的商品住宅,因此规定抵扣期限自1998年6月1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止。 5年之后,启动房地产市场的目的基本达到,如果政策停止执行,对于将来的购房者 难以解释,如果商品住宅积压问题继续存在,是否仍旧采用购房抵扣个人所得税税基 的做法,这些都是必将面对的问题。对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上海市财政局 一直难以解决。   四、上海市“先征后退”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财政返还,与国家的有关政 策精神是相违背的,因此,上海市在执行该政策时受到了来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的巨大压力。我们曾就此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咨询,总局明确答复,上海的做法 是不恰当的,全国各地不能仿效。并且从2001年3月份起,国务院已下文明确指 出,任何形式的“先征后返”或“先征后补”的政策都属违规行为,是与中央精神相 违背的,并派出工作组到各地检查和纠正越权减免税及变相财政返还的做法。因此, 我们不能违背国家税法,更不能采取“购房退税”这种被明令禁止的做法。   最后,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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