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145号颁布时间:2002-03-14
2002年3月14日 深地税发[2002]145号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
批复
2002年2月1日 国税函[2002]13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行政复议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
[2001]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问题,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
因此,除依法定条件外,在刑事审判期间,不应中止行政复议。
二、为了处理好此类案件,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