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74号颁布时间:2002-02-21
2002年2月21日 深地税发[2002]74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
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1]137号)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
我局的信息化工作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税务信息管理
系统的建立、电子报税系统的推出,促进了税收工作的发展。税收工作的不断发展,
对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
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对信息化工作发展趋势
做了阐述,并对今后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我局的信息化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希望各
有关单位认真学习,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贯彻执行,规范信息
化管理工作,避免由于基础工作不够规范造成的计算机工作方面的困扰,切实将我局
的信息化工作推上新台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
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1年12月3日 国税发[200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工作方针和“十五”期间税收事业发展规
划,推进以税收改革为龙头的机构和人事制度综合改革,大幅度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
和效率,经广泛征求意见,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必须从“三个代表”
的高度充分认识按照“科技加管理”的基本思路,推进新一轮征管改革的必要性和紧
迫性。要充分认识以信息化建设为前提的征管改革,是贯彻落实“依法治税,从严治
队”的基本载体和重要措施,是维护税法严肃性、与涉税违法犯罪斗争的“杀手锏”,
是加强“两权监督”、促进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治本措施。要充分认识信息化和专
业化的改革方向是新时期杜绝执法随意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和保
障。因此,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和全体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深刻认识税收
工作的本质及其内在规律,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统一思想,扎实工作,落
实好试点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
二、切实加强组织工作领导。深化征管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
的工作,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本地区试点的各项工作。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与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协调进行;改
革方案既要精心设计,又要稳妥推进。由于这次改革涉及机构调整、职责划分和人员
变化,必须高度重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给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和
生活条件带来的新变化,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好干部职工在工作、学习和生活
上所面临的诸多实际问题。机构设置、人事安排要严格执行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权限,
不得随意扩充和超编,按规定要报批的事项,要认真履行报批程序。
三、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培训。各试点地区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文件,
以多种方式强化内部培训,引导积极投身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充分利用各种宣
传工具,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税收改革的意义和作用,取得他们
的理解和支持;要向同级党政领导汇报征收改革的思路和做法,争取同级党委、政府
以及各有关单位对征管改革的领导、支持和理解,将征管改革与地方政府正在进行的
综合改革和政府信息化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珍惜征管改革成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深化征管改革是在多年征管改革基
础上的发展和完善,需要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改
革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投入了大量
的人力、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 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
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改革的
连续性。不得借改革之机盖房子、买车子,要把有限的资金尽可能多地投入信息化建
设,以最小的投入,求得最大的产出,不断降低税收成本。
五、制定方案,狠抓落实。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原则要求和“抓好
三省一市的试点工作,其它省市可以选择一个地市进行试点,看不准的也可以先不试
点”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各试点地区要按照
“落实就是创新”的思路,狠抓落实,不走形式、务求实效,认真抓好试点工作,不
断总结试点经验,积极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为全面推进新一轮征管改革奠定坚实
的基础。
此次改革试点是以信息化网络为前提的,凡不具备此条件的地方,应暂缓试点,
以免盲目行事,事与愿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
务局要在2002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书面报送总局,经批准后组织实
施。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