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贯彻省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170号颁布时间:2002-03-26

     2002年3月26日 深地税发[2002]170号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 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9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政 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 粤地税发[2002]1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 需要,省人民政府对截止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 面的清理。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及有关税收文件目录摘录(见附件)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略):   1.2001年12月27日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税收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1件);   2.1991年2月8日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税收相关规章目录(2件);   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99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废止的税 收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4.2001年前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相关税收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