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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172号颁布时间:2001-04-03

     2001年4月3日 深国税发[2001]172号 第一征收分局、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                题的通知      2001年3月16日 国税发[2001]31号   近据各地税务部门反映,部分储蓄机构要求明确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 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为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 加强对利息征税的管理,现将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 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 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 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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