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173号颁布时间:2001-04-03
2001年4月3日 深国税发[2001]173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20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
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1年3月19日 国税函[2001]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
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
在税前据实扣除。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