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167号颁布时间:2001-03-30
2001年3月30日 深国税发[2001]167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
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6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
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
税前全额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
题的通知
2001年2月27日 国税函[2001]164号
光华科技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
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
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
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