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兔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392号颁布时间:2001-04-28

     2001年4月28日 深地税发[2001]392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 的通知》(国税发[2001]40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通 知      2001年4月9日 国税发[20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菲律宾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 所必须的法律程度。根据该协定第二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应自2001年3 月23日起生效,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12月6日以国税函[1999] 846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