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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界定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2001]62号颁布时间:2001-01-15

     2001年1月15日 深地税发[2001]62号 各分局: 近接各分局在房产税征收工作中提出对"购置的新建房屋"以及"企业停产"应如何 界定的问题,为准确执行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单位购置的新建房屋免征房产税问题的界定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九条中的"购置的新建房屋"的界定,是指纳 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 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但如前业主享受三年免税 期未满的,新业主可按剩余期限继续免房产税。 原深圳市税务局1988深税二字第106号文中"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房屋,不 能视为购置的新建房屋,再给予免税照顾"的规定,是指纳税人从一级市场(如房地产 开发商)购买已使用过(如房地产开发商用于出租、自用)的房屋,由于该部分房屋, 在房地产开发商使用时已享受房产税免税优惠,因此,该部分房产不得重复免税。 二、关于企业停产免征房产税的界定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深地税发[1999]374号) 第一条中的"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批准后可暂不征 房产税"的界定,是指企业整体停产;如企业只是局部停产,不论其房产是否闲置, 都应照章缴纳房产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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