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海福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应税房产原值计价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9]174号颁布时间:1999-04-21
1999年4月21日 深地税发[1999]174号
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海福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房屋原值计价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
发[1998]24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分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
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造自用的房产,其价值可不包括土地使
用权的价值在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单独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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