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315号颁布时间:1997-07-27

     1997年7月27日 深地税发[1998]315号 各分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的通知》(财税字[1998]93号)称:“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 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规定,截止1997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现根据国务院有 关文件的精神,决定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 内每千瓦时电价外征收人民币3厘,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994年调整为每千瓦时 人民币4厘),在1998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   请遵照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