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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深地税告[1996]6号颁布时间:1996-06-25

     1996年6月25日 深地税告[1996]6号   为了加强我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 定,对车船征免税和查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且使用的车船,凡未缴纳1996年度车船 使用税的,应于7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征收所(或委托代征单位) 申请缴纳应纳税款。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其拥有人或使用人凡未 缴纳1996年第1-3季度车船使用税的,应于7月31日前向我局罗湖、福田征收分局委 托的代征单位(市公路局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口岸公路规费征稽站)申报缴纳应纳 税款;第4季度车船使用税应于10月缴纳,也可提前缴纳。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由税 务机关(或代征单位)发给1996年度纳税标志,并在机动车纳(免)车船使用税记 录卡上加盖印章。   二、按照税法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悬挂军队、武警和公安专用号牌的车 船除外),凡未办理1996年度免税手续的,其拥有单位和个人应于7月31日前持本单 位证明和机动车(船)行驶证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征收所申报登记。经税 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免税标志,并在机动车纳(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上加盖印章。 逾期办理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车船纳(免)税标志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涂改、转借,不要贴在车船驾 驶室挡风玻璃上或摩托车上,以备查验。车船拥有人或使用人丢失纳(免)税标志和 记录卡的,应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可补发记录卡,但不补发 纳(免)税标志。   四、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同意(深府办[1996]44号文),我局从1996年7月1日 起,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查验范围:在我市公安车管部门 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类乘人车、载货车和摩托车。凡属上述范围的车辆,其 拥有人或使用人向市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年检、过户、迁入、迁出等车管业务手续 时,应提供纳(免)税标志查验(纳税、免税标志已贴在汽车、摩托车上或丢失的, 提供车船使用税记录卡)。市公安车管部门负责办理车管业务的工作人员查验后,在 纳(免)税标志背面或记录卡上加盖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查验章。对查出没有纳 (免)税标志或记录卡的车辆,暂缓办理。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须到主管税务征收机 关补缴税款或补办免税手续后,再予以办理有关车管业务手续。   五、纳税人对车船征免税和查验有关事项如有不详之处,可向我局机关及下属各 征收分局、征收所咨询。咨询电话:市局机关3337415、3337494;罗湖征收分局 5402222;福田征收分局3255155;南山征收分局6665013;蛇口征收分局6891260;宝 安税务分局7788466;龙岗税务分局480871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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