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霖企业有限公司和钻锋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免征房产税报告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498号颁布时间:1998-11-16
1998年11月16日 深地税发[1998]498号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金霖企业有限公司和钻锋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免征房产税报告的请示》
(深地税罗发[1998]62号)收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二条及
第九条的规定,房产税的征免,是对特区内的房屋而言,即征免税对象是房屋。故此,
深圳特区房屋的拥有人,无论其是否为特区企业,均应享受免征房产税的优惠。至于
外国企业在深圳特区无办事机构的,可由其委托在深圳特区代为管理房产的关联企业
代其申办免税手续。但须出具委托证书,并明确受托人为该房产缴纳房产税以及其他
各税的代收代缴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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