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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383号颁布时间:1995-10-23

     1995年10月23日 深地税发[1995]383号 各分局:   从今年我市国地两局实行各收各税以来,我局各征收单位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房产 税征收管理,促进了房产税收入大幅增长。据统计,今年1-9月我市房产税收入 15591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94.7%,成为地方税中增幅最大的税种之一。但是由于 征纳双方的原因,当前房产税征管上仍存在一些问题:有些企业新建或购置新建房屋 未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而自行免税;有些企业房产改建、扩建或装修后房产增值,未 按增值后的房产原值申报纳税;有些企业房产进行价值重估后按重估价值计算提取折 旧,而按重估前房产原值申报纳税;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免税自用房产,用于营业、出 租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有许多个人房屋出租不申报纳税和不如实申报等。这些问题造 成房产税流失比较严重。为扭转这种状况,减少税收流失,现对加强房产税征管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思想观念,加强房产税征管。实行分税制后,房产税是我市目前已开征 七个地方税种税源比较稳定、增长潜力比较大的一个税种,已成为地方税收的一个重 要税源。各征收单位和税务干部要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房产税征管 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征管力量,完善各项征管制度和办法,使房产税的征管工作再 上一台阶。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各单位要根据房产税的特点, 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房产税政策宣传、税法解释和纳税辅导。在宣传中尤其要抓好 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税法宣传,使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房产税征税范围、适 用税率、计算方法、违法处理规定等,提高依法纳税自觉性。   三、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房产税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未进行 改革,现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 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深圳市税务局根据《条例》、 《实施办法》制订的政策规定,仍然有效。根据征管实际,对几个政策问题重新 明确如下:   1、关于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免税问题。   (1)《实施办法》中关于“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 日起免纳房产税三年的规定仍继续执行。这一规定适用于内资、外资企业和单位的房 产,不适用于个人的应税房产。   (2)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在宝安区、龙岗区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独资经营企业,在撤县建区前(1992年12月31日前)购买或新建落成房屋,免征房 产税五年,凡免税期未满的,可继续免税到期满为止。   (3)符合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免税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书面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减免税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免税开始时间的 计算:新建房屋从工程验收完毕之日起计算;购置新建房屋从办理产权转让之月起计 算。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免税的,一律按违反税务管理规定处理。   (4)纳税单位在享受免税期间,按正常纳税年度办理纳税申报,计算并报送应 纳税额、免征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单位免税底册,登记免税期限、免税金 额。免税到期后应恢复征税。   2、根据市政府深府(1995)239号文的规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房产出租按 税法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为12%。纳税人在1995年9月 30日以前未缴、少缴、欠缴的房产税,仍按照18%税率计算缴纳。   3、关于扩建、改建、装修房屋的征税问题。已税房产进行扩建、改建或装修竣 工后的原值不论是否比原值增加或减少,在竣工的当年都不进行补税或退税。从竣工 后的下一年度起按扩建、改建、装修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关于房产价值重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无论以何种原因对其房产进行价值 重估,其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产原值按重估价值进行调整的,在调整后的下 一年度起,应以重估价值为房产原值,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的70%计算缴纳房产税; “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产原值未按重估价值调整的,仍以原有的房产原值的70%计 算缴纳房产税。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房产出租税收管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自用 的房产用于出租的现象比较多,漏征漏管问题比较突出。各征收单位应采取有力措施, 强化出租房产税征管。   1、各征收单位要配合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颁布的《深圳经 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严格要求出租业主依法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签订房屋租赁 合同,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使房屋租赁税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2、坚持依法治税,对出租业主出租房产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经调查核实后, 按《征管法》有关规定核定其房产租金收入和应纳税额;对出租业主申报的租金收入 低于市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发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又无正当理由的,以指导租金为计 税基数核定其房产税金收入和应纳税额。   3、要积极争当地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以及公安、工商、 城管、街道、居委、村委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建立协税护税网络,依靠社会 力量强化出租房产税收征管。征管力量不足的,要建立和完善委托代征办法,加强源 泉控管,减少税收流失。   五、加大稽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各征收单位要采取普查与重点检查、税务部 门单独查与有关部门共同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经常性纳税检查。在今年开展税收大 检查中,要把房产税列入大检查一项内容,检查重点为:(1)检查纳税单位新建或 购置新建房屋免税情况,免税到期的一律恢复征税;免税未到期但未办理免税审批手 续的,应责令纳税单位补办有关手续。(2)检查企业已税房产进行扩建、改建、装 修或重估,房产原值发生变化后是否按变化后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税款。(3)清查 漏管中,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有房产用于生产、营业、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 税。对查出偷逃税收违法行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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