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686号颁布时间:1996-11-13
1996年11月13日 深地税发[1996]686号
各处室、各分局:
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73号称:
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
扣除相关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
宿舍维护费用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市局意见,对企业未设住房周转金且其取
得的房和且已纳入所得税计税范围的,其职工宿舍维修费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请遵照
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