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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三来一补”企业免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634号颁布时间:1996-11-15

     1996年11月15日 深地税发[1996]634号 宝安分局:   你局深地税宝发[1996]305号《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享受政策性减免所得税 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1994年以前兴办的“三来一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我局深地税发 [1995]182号文已作规定。对这类企业,如果兴办当年已经投产,则无论其当年是 否实际收到工缴费收入,都应按原规定处理,给予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因未办理 免税手续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回,实际免税年限顺延计算;如果兴办当年因故没有投 产,企业实际投产年度在1993年以后且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可以参照现行规定给予 “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但对以前已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的企业,不可再作更改。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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