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在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451号颁布时间:1996-08-27
1996年8月27日 深地税发[1996]451号
各分局:
对国有企业在国家统一部署进行清产核资中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免征企业所得税问
题,我局深地税发[1995]142号文已经予以明确。
对集体企业按照国务院布置进行清产核资,企业按规定对固定资产重估增值进行
账务调整,其增值部分,经研究,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按照清产核资调整后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对增提折旧
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也不进行税务调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