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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税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深地税函[1999]68号颁布时间:1999-09-02

     1999年9月2日 深地税函[1999]68号 深圳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处理的请示》收悉。你公司于1998年6月以12500 万元收购位于顺德市容奇镇的广东冠华饲料实业公司,取得100%的股权。你公司支 付的收购价与广东冠华饲料实业公司评估后的净资产的差额为2713万元。其税务处理 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复函如下:对你公司收购广东冠华饲料实业公司而产 生的“股权投资差额”2713万元,无论在财务会计上作摊销与否,在税前均不得作为 费用扣除,应作为长期投资的计税成本。如已在税前扣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应作纳税调整。   特此函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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