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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215号颁布时间:2000-05-16

     2000年5月16日 深国税发[2000]215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 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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