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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和韩国进出口银行在我国境内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0]350号颁布时间:2000-05-26

     2000年5月26日 深地税发[2000]350号 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三星电管有限公司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请示》(深地 税发[2000]49号)收悉。深圳三星电管有限公司于1997年3月向韩国产业银行和韩国进 出口银行分别贷款美元12800万和5000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 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29号)的 规定,韩国产业银行和韩国进出口银行属韩国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由深圳三星电管 有限公司支付给其的贷款利息在我国境内免征预提所得税。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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