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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企业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应征营业税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4]77号颁布时间:1994-12-06

     1994年12月6日 深税联发[1994]77号 各分局:   近接一些分局电话,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 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条例》第五条规定:“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从购买方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 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是和工程价款一并收取的,在财务上也作为建筑安装企业的 营业收入。因此,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 工机构迁移费,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不得从营业额 中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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