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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4]46号颁布时间:1994-11-08

     1994年11月8日 深税联发[1994]46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4〕013号《关于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病虫害 防治业务所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称:“关于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病虫 害防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批复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林业、渔业的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 业税;凡从事非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 收营业税。   二、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从事防疫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非 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包括灭鼠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 业税”,请遵照执行。 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收入征免营业 税问题的批复(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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