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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跨境运输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4]73号颁布时间:1994-12-06

     1994年12月6日 深税联发[1994]73号 各分局(不发二、四分局):   随着深港两地跨境运输业务的发展,外商投资跨境运输企业的业务量(以下简称 跨境运输企业)不断增大,如继续按深税发〔1993〕413号文核定的营运额征税,已 不适应当前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为进一步强化对跨境运输企业的税收征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从事跨境运输业务,未按 规定设置账册或账册设置不健全的企业的税收征管办法修订如下:   一、对跨境运输企业仍按核定月营运收入额的办法计算征税。等级定额如下:   第一级  4吨以下(含4吨),月营运收入定额14,850港元;   第二级  4吨以上——9吨,月营运收入定额20,350港元;   第三级  9吨以上——12吨,月营运收入定额25,300港元;   第四级  12吨以上,月营运收入定额30,800港元;   二、考虑到跨境运输收入只有一部属境内运输收入,因此按核定营运收入额的 30%计征营业税;按核定营运收入额的10%作为境内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按本通知执 行。请各分局做好准备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保证本通知的贯彻执行。 附:外商投资跨境运输企业车辆分级定额计税表(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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