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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业销售货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380号颁布时间:1998-01-01

     1998年1月1日 深地税发[1998]380号 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酒楼兼营粮食复制品销售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 [1998]135号)收悉。关于饮食业销售货物适用流转税种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1996年11月7日)规定:   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 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 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 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 征收增税。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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